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原 告 楊光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有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