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被 告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建名人被 告 初沛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