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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3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訴訟代理人 林世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元,此據原告陳報在卷,並提出資產調查表、房地交易價格簡訊查詢結果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原告僅繳納陸萬零肆佰元,尚欠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