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號原 告 葉喬芯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謝逸文被 告 劉文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附民字第166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庭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逕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對被告提出妨害電腦使用及恐嚇罪等刑事告訴,其中原告主張:被告無故複製其與男性友人親密照片至被告所有之筆記型電腦,而被告以簡訊威嚇逼迫原告返還由被告付款所購買,登記車主為原告,並交由原告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否則要在原告居住之社區散布存有原告不雅影片之光碟,是被告顯有將原告所有之隨身碟內之電磁記錄盜拷之行為,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部分,業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9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告認被告該部分行為亦已侵害其人格權,而併同被告其餘被判處有罪之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就此部分請求新臺幣20萬元慰撫金,本院刑事庭則就判決被告有罪、無罪部分全部裁定移送民事庭,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民事陳明狀、本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166 號刑事裁定、101 年度訴字第191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惟依上開說明,就被告無罪部分,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雖誤就被告無罪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其起訴仍為不合法,且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本院仍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至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91 號刑事判決被告有罪部分,原告就該部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已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