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訴字第九八四號原 告 林三堂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被 告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訴訟代理人 蘇宏杰律師
駱建廷律師黃三榮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楊永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元〔計算式:169 元(起訴日每股收盤價)×20,000股=3,38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欠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