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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4號上 訴 人 春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韋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明仁即仁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裁判日期: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