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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醫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2號原 告 趙潔慧訴訟代理人 林福源

施嘉鎮律師上 列一 人複 代理 人 孫浩偉律師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被 告 張明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蘇嘉瑞律師上 列一 人複 代理 人 沈元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事實,前經原告對被告張明超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告訴,而現以10

3 年度偵續一字第82號偵查在案。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從而,本院前以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判字第46號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