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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 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淵間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
裁判日期:201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