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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玉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清香、黃良雄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715,228元(計算式:21,476,948元+5,238,280 元=26,715,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0,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