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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蔡政勳

謝淑珍劉清玉簡孟良陳弘昇張正宗張正華褚銀李元凱余榮城白秀霞杜秀霞楊何素蘭陳紀澤前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被 告 永泰建設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被 告 周桂村

周家卉蔡周淑芬高王潔張素琴張甫仲黃靜嫻廖葉曲高競陳譽菖何志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乙○○、子○○○、丁○○、庚○○、己○○、壬○○、癸○○、戊○、辛○○、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其戶籍謄本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