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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立國上 訴 人即 被 告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鍾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