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同盛
潘柏伸陳淑柔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游豐謙
游凱翔游韻潔游靜惠游碧華游柏銜蔡游菊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萬貳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