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游柏銜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同盛、潘柏伸、陳淑柔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仟柒佰萬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3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00 元=6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萬壹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捌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尚欠伍拾壹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