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原 告 紀宏維被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