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 訴 人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法定代理人 Erez Israeli

Rinat Shiran-Rasky訴訟代理人 林瑤律師

牛豫燕律師林靖苹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暨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萬柒仟陸佰玖拾元(算式:美金520,882 元×29.58《於102 年8 月9 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5,407,690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日期:20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