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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玖萬零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裁判日期:201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