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林崑海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複 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黃育勳律師被 告 邱毅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被 告 李勝峰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律師被 告 楊文嘉被 告 董智森
顧名儀李濤李艷秋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複 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楊文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㈠被告顧名儀、邱毅於民國101 年1 月8 日,在址設台北市○○區○○路○○○ 號之TVBS電視臺「2100週末開講」節目中,由被告顧名儀擔任主持人,被告邱毅擔任來賓,分別發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㈡被告李濤、楊文嘉、李勝峰、邱毅於101 年1 月9 日,在TVBS電視臺「2100掏新聞」節目中,由被告李濤擔任主持人,被告楊文嘉、李勝峰擔任來賓,被告邱毅則在外地與該節目連線,以討論原告涉及操控總統選舉賭盤及遭約談等為相關議題,分別發表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㈢被告董智森於101 年1 月9 日,在TVBS電視臺「新聞夜總會」節目中擔任來賓,發表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㈣被告李濤、邱毅、李勝峰於101 年1 月11日,在TVBS電視臺「2100掏新聞」節目中,由被告李濤擔任主持人,被告邱毅、李勝峰擔任來賓,分別發表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
㈤被告邱毅於101 年1 月8 日晚間接受聯合報訪問時,發表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㈥被告邱毅於101 年1 月10日傍晚,在行駛於高雄市區道路之宣傳車上,沿路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㈦被告邱毅於101 年1 月6 日至12日止,在其個人所申設之「談天論地話縱橫」網路臉書專欄中張貼文章,發表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㈧被告李豔秋於101 年2 月28日晚上11時許,在TVBS電視臺「新聞夜總會」節目中擔任主持人,發表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
二、被告上開言行,藉由電子及平面媒體暨網路無遠弗屆之傳播力量,散佈到全國及世界各地,對原告名譽所造成之傷害非比尋常,而被告或為全國知名立法委員,或為節目來賓,或為節目主持人,其等之言行於社會上具有一定之影響力,其言論較諸一般民眾間之閒談更具可責性,又原告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與被告均係公眾人物,其人格操守均受民眾較高期待及囑目,言行舉止應更加謹慎,故被告應善盡社會責任,所為之發言均應善盡查證消息來源之義務,不得因個人政治立場或喜惡之不同,而惡意為不實指控原告之言論,俾媒體之社會責任與人權保障得以兼顧,詎被告竟不法妨害原告之名譽,且其內容係關於原告人格操守之不實指摘,在民眾相當厭惡選舉賭盤歪風之今日,如此行徑對於原告人格評價之損害尤為鉅大。本件依被告之經濟狀況尚屬優渥,且衡諸原告之社會地位及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嚴重程度,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等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聲明:
㈠、被告邱毅、李勝峰、楊文嘉、顧名儀、李濤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董智森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李豔秋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邱毅、李勝峰、楊文嘉、顧名儀、李濤等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如起訴狀之附件一所示)1 天。
㈤、被告董智森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如起訴狀之附件二所示)1 天。
㈥、被告李豔秋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如起訴狀之附件三所示)1 天。
參、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邱毅辯稱:
㈠、被告並無故意過失之不法行為,乃就可受公評事項之事已盡己力查證而為善意評論:
1、本件被告邱毅就有關原告涉嫌選舉操盤乙節,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666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被告係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項發表意見而為合理評論,難認被告有何毀損原告名譽之行為,被告並無故意,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善意而為適當之評論,亦應認為有阻卻違法性事由,並無不法。
2、被告邱毅根據真晨報101 年1 月6 日報導,並善盡查證楊之中及楊秀珍於偵查中之供述等,始發表原告涉嫌操控選舉賭盤並為善意合理評論,均有憑據,並無不實。被告就上開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及攸關國家民主制度發展有關之總統選舉賭盤事項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已盡查證並無重大過失或輕率、疏失不知真偽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主觀上並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並非以毀謗原告為唯一目的,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亦屬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㈡、原告主張精神慰撫金500 萬元及刊登半版道歉啟事1 天,並無理由:
如前所述,原告如未舉證被告邱毅有何不實妨害名譽之證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涉嫌操盤選舉乙節,早經真晨報報導,其如有名譽損失部分,亦非被告所造成,原告訴請
500 萬元精神慰撫金,顯無理由,且原告擔任電視台媒體負責人,就其是否涉嫌操盤選舉事項本可以其媒體發表澄清,亦可有回復名譽損失之行為,原告不為而另請求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1天,其請求顯不相當、不合理,亦屬無據。
㈢、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顧名儀、李濤、李豔秋、董智森辯稱:
㈠、於本案所有之新聞評論節目開始前,於101 年1 月6 日真晨報已就原告所指述各被告所談論內容相關部分,進行頭版報導,另於101 年1 月5 日中國時報亦早已就黃德銘、楊秀珍等涉嫌操作總統大選簽注的簽賭集團遭查獲等情進行報導,而在各相關新聞評論節目播出期間,亦有其他各新聞媒體針對相同內容進行追蹤報導,由上可知,身為新聞評論節目主持人或參加來賓之一之各被告,實際上多僅係就已遭披露及已為公所周知且與公共事項有關之新聞報導事件內容,進行相關之整理及評論,實無任何原告所述之故意過失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且原告前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告訴,業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就被告顧名儀、李濤及李豔秋於所主持的新聞評論節目內容,僅係以主持人之身分,依本日之評論主題,由各位來賓各依其所知或所憑就主觀論點予以評論期間,進行相關之串場及整理,本即不負有於節目現場即就來賓所述之內容或評論事項進行查證之義務及可能性,況縱係記者,亦無證明「真實」的義務,而評論亦本無證明真實之必要,再節目中一直開放當事人澄清專線,希望讓原告如認來賓所指控之內容確與事實不符的話,可透過此方式以正視聽,更可證明被告僅係以主持人身份之中立、客觀、持平之態度,且讓相關人員均有充分發言及澄清之機會及可能,實無任何詆毀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㈢、就被告董智森以來賓身分參加節目,僅係就先前早已披露之新聞內容暨可受公評之事項予以評論表達,而被告亦於參加節目前先向節目製作單位詢問先前向原告求證之結果,並經製作單位告知原告並未回應,又被告相關之發言內容及評論,係認為此事件業經新聞媒體報導及邱毅提出相關事實之論述及指控,身為遭指控者之原告有許多可以反駁、澄清之方式及機會,卻一直未出面反駁邱毅的指控,故被告始就目前組頭已遭押及歷日來對於原告之質疑及其迄未出面澄清之可能性,作出相關說明或評論,實無詆毀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㈣、原告請求被告等人賠償鉅額款項及登報道歉等,顯屬無據:被告就原告所指述之相關言論內容,如前述均屬就已披露之相關報導內及參與各節目的現場來賓之發言內容,基於單純之中立、客觀、中立立場所為之覆述、整理或善意評論,並無故意過失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又個人是否道歉,屬於人性尊嚴之表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他人進行道歉,且若予以刊登道歉啟事,反使讀者再次搜尋相關內容,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
㈤、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有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李勝峰辯稱:
㈠、原告前以同一事實對被告李勝峰及同案被告邱毅等人提起刑事誹謗告訴,業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本已足明被告並無原告所指侵害名譽之情事。
㈡、同案被告邱毅於節目中稱原告涉總統賭盤乙節,涉及掌控媒體之負責人以賭盤操控我國總統選舉之公平、公正,關乎公共利益甚巨,而被告於節目中呼籲原告應出面釐清事實,既未涉及任何事實之指控,更無任何偏激不堪之言詞,自屬就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之表達,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更遑論原告身為三立集團董事長,亦為公眾人物,其名譽所受之保護本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㈢、原告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暨給付慰撫金,卻未舉證說明其名譽遭受何損害,何以登報為回復其名譽之必要手段,亦未舉證其慰撫金計算之基礎,原告所請並無理由。
㈣、聲明:
1、原告訴之駁回。
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楊文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場辯稱:
㈠、總統等選舉之公平性是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所為之評論並非針對原告個人,而是基於原告身為媒體董事長之身分請其為說明;相關資料業於刑事案件中提出,請一併審酌。
㈡、聲明:
1、原告訴之駁回。
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毅、顧名儀、李濤、李豔秋、李勝峰、楊文嘉、董智森等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電視節目、報紙、宣傳車及臉書等媒介,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全文如原告103 年7 月10日民事陳報狀所載,見本院卷㈡第50至66頁),並有錄影光碟、節目時間表、臉書網頁及聯合報剪報等件(見本院卷㈠第26至37頁)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所為之系爭言論,損害原告之名譽,而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等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邱毅、李勝峰、楊文嘉、顧名儀、李濤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及請求董智森、李豔秋分別給付精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等情,為被告所爭執,並以前詞置辯。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被告是否因系爭言論而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茲析述如下: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部分,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部分,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
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且關於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關於被告邱毅部分:
1、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中,關於被告邱毅指稱原告「涉操控賭盤」、「這二人已經把你供出來」、「用老鼠會的方式. . . 影響很多人當人頭來簽你的賭盤,來影響大選結果
」 、「威脅記者不要寫,不然就要對付他」、「以到大陸為由避開傳訊」等節,均涉及事實之陳述,而被告邱毅就其言論之根據,陳稱:伊係依據真晨報之報導、向證人楊之中查證,及依據訴外人楊秀珍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等偵查資料,始發表前述言論等語。經查:
⑴、「真晨報」於101 年1 月6 日以標題名稱為「涉操控總統賭
盤,要角逃離高雄,林姓與黃姓二人在港都是重量級人物,影響力大,雄檢全力追緝」之報導,報導高雄林姓與黃姓二位重量級人物涉嫌以賭盤操控我國第8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且該二人已得到他人通風報信,悄悄離開高雄,而賭盤規模係以億萬元計算,也就是全省縱貫線之連線等情,有該報導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254 頁);又訴外人楊秀珍(綽號「珠姐」)、陳國楨等人因涉嫌
101 年我國第13屆總統、副總統及第8 屆立法委員選舉賭博及妨害投票案件(下稱另案),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接受調查時,楊秀珍供稱:伊與陳國楨在電話中討論到選舉賭盤時曾提及「海董」,該綽號「海董」之人即原告,當日伊與陳國楨講完電話後,林崑海有打電話來討論餐券之事,林崑海常跟陳國楨在一起,林崑海有用陳國楨的電話打給伊等語,另陳國楨供稱:伊於電話中有向楊秀珍問及林崑海向楊秀珍問盤之事等語,而另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後,以該署101 年度選偵第15、35、70、80號就楊秀珍、陳國楨等人涉嫌刑法妨害投票正確未遂、賭博罪嫌提起公訴,起訴書中提及楊秀珍利用網站經營,取得「總監」之帳號密碼,及楊秀珍明知選舉賭盤之賭客及組頭間、或上下組頭間,具複雜之利害糾葛等情,有另案之起訴書(見本院卷㈡第233 至24
5 頁)及被告邱毅所提出之楊秀珍、陳國楨於另案之調查筆錄及監聽譯文(見本院卷㈠第256 至266 頁,及卷㈡第251至264 頁)在卷可考;衡諸一般人對於訴外人楊秀珍、陳國楨前述供述之認知,兼酌其等係因涉嫌立法委員及總統選舉賭盤而為司法機關調查之情事,則被告邱毅因此發表原告涉嫌操控賭盤、用老鼠會的方式影響大選結果、楊秀珍等人已於另案偵查中供出原告等詞,尚在一般言詞表達可能之語意範圍內,非可認為被告邱毅有未經查證或虛捏事實之情事。至楊秀珍於另案偵查中雖另提及:伊不知道林崑海請伊買50張何種餐券,餐券之事要問陳國楨,伊沒有看到餐券;是陳國楨向伊下注的,應該是他自己賭的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5
8 頁),及陳國楨另提及:伊是想藉林崑海的名義,看能不能多下注一點,伊騙楊秀珍說是林崑海要下的,但實際上是伊下的,林崑海只是向楊秀珍問盤,並沒有買盤下注;選舉餐券是伊負責賣的,林崑海是幫伊賣,但伊想說楊秀珍拿到餐券後自己不可能去,伊就直接丟掉云云(見本院卷㈠第
258 、262 、264 頁),嗣原告林崑海於該案偵查終結後亦未被列為被告一同起訴等情,惟查本件被告質疑原告涉入選舉賭盤時,該選舉賭盤另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人等皆有涉入嫌疑,且被告邱毅是否就其言論為合理查證,與原告於另案偵查終結後是否經列為被告一同起訴無關,亦不能以此認被告有未經查證及虛捏事實之情形。
⑵、再證人即真晨報採訪主任楊之中於被告邱毅經原告另提起誹
謗等告訴之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伊曾與報導之記者討論報導內容,由於報導中提到高雄,當時伊想立委候選人邱毅的選情比較緊急,便打電話詢問邱毅是否聽聞選舉賭盤之事,電話中雙方曾討論可能涉嫌操控選舉賭盤之人,因新聞界中傳聞林崑海或黃俊傑操控賭盤,於是伊向邱毅表示可能係該二人,後來邱毅向伊表示,珠姐及阿傑在板檢偵查中已將林崑海供出來;另伊有派真晨報記者去訪問原告,原告對真晨報記者說:「我被你們這些媒體記者害得很慘,選後大家來輸贏」,伊覺得這是在恐嚇真晨報記者,所以就把該情形告知邱毅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
364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173 頁),則被告邱毅發表原告威脅記者不要寫相關報導等詞,係基於前述訴外人楊秀珍等人所涉嫌賭博及妨害投票案件之相關涉案情節,兼酌證人楊之中告以採訪記者曾遭原告出言恐嚇等情,始形成確信,亦有相當依據而無虛捏情事。另原告於前述訴外人楊秀珍等人所涉嫌賭博及妨害投票案件經偵查機關傳喚時,確曾以要事不克到庭之事由請假乙情,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364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173 頁背面),則本件被告邱毅發表原告不願接受司法調查等詞,亦難認有何虛捏事實之情形。
⑶、準此,被告邱毅依據先前已有之真晨報報導、向證人楊之中
查證及另案之相關偵查資料,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之理由確信為真實後,始發表此部分言論,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無從令被告就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中,被告邱毅所為之其他陳述,乃基於前揭事實陳述而發表評論。而被告邱毅所評論之事,涉及原告於101 年選舉期間曾否以非法方法妨礙公正選舉之情形,核與公益高度相關,乃屬可受公評之事;且被告係基於其對於前揭事實陳述部分之確信,發表其見解及立場,言論內容所使用之文字並非毫無根據之謾罵,且係表達對媒體經營者如藉賭博行為涉入政治活動之質疑,並據其主觀確信表達對時政之批判,藉以監督媒體於選舉中是否有以賭盤方式影響選情,並非以詆毀原告為唯一目的,足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亦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無從令被告就此部分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關於被告顧名儀、李濤、李豔秋、李勝峰、楊文嘉、董智森部分: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中,被告顧名儀、李濤、李豔秋、李勝峰、楊文嘉、董智森等人所為之陳述,乃於TVBS電視臺所製播之「2100週末開講」、「2100掏新聞」及「新聞夜總會」等評論時事之談話性節目所為,被告顧名儀、李濤、李豔秋係節目主持人,被告楊文嘉、李勝峰、董智森則係節目來賓。而被告等人係依據先前已為報導之真晨報及同案被告邱毅所提供之訊息,再次陳述相關事實,並針對原告是否藉由新聞媒體操控選舉賭盤等發表評論,言論內容如前所述並非無據,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又原告係國內舉足輕重新聞媒體之經營者,其行為舉止動見觀瞻,深深影響國民對其所經營媒體報導之信任度,被告等人分別發表系爭言論,無非係對原告是否藉由新聞媒體操控非法之選舉賭盤活動以影響選舉結果、有無逃避司法調查、是否從中謀取私人利益等事,傳述予全體國民以號召監督,雖言論內容未符原告期待之用字遣詞,致令原告感到不快,然其等之目的係喚起全體公民對時政之關心,藉此增加全體國民對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活動公共事務之瞭解,並非以詆毀原告為唯一目的,足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難謂被告等人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無從令被告等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揆諸以上各節所述,本件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前,或業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或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被告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金錢賠償及刊登道歉啟事,洵屬無據,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附表┌──┬─────┬────────────────────────┐│編號│ 時間 │ 言論內容 ││ │/媒介 │ ││ │/發表人 │ │├──┼─────┼────────────────────────┤│ 1 │104.1.8 │邱毅:6 號高雄真晨報頭條新聞式的報導「涉操控總統││ │/「2100週│賭盤,要角逃離高雄」,然後接著說林姓與黃姓兩人在││ │ 末開講」│港都是重量級人物,影響力大,檢全力追緝,我本來看││ │ 節目 │了這個以後啊,也覺得很訝異,怎麼會出現這麼大的一││ │/邱毅、 │個新聞,而我們的電子媒體、平面媒體完全沒有報導,││ │ 顧名儀 │於是我開始去查,果然是事實,真的是事實,而且傳票││ │ │下去之後,這個林姓跟黃姓就跑了,那林姓是誰啊!林││ │ │姓是位在台灣潑水會結凍、友台的媒體大亨董事長,我││ │ │明說好了叫林崑海。. . . 他們二人都已經離開高雄,││ │ │. . . 現在據我所了解林姓媒體大亨已經出國了。. . ││ │ │. 他是收到傳票之後. . . 害怕被檢察官約談就離開高││ │ │雄。 ││ │ ├────────────────────────┤│ │ │顧名儀:邱委員我們非常震驚的聽到您講的是我們隔壁││ │ │台的董事長,您這個指名的說林崑海先生涉及高雄賭盤││ │ │遭到檢方的約談,而且以您所知他已經跑路了,這是個││ │ │非常嚴重的一件事情,因為他自己所經營的媒體,而且││ │ │是有非常多的政論節目每天在RUN 的,那代表這個事情││ │ │影響層面之深實在是不可言喻,為什麼這個,例如說這││ │ │麼重要的事情他的名字沒有出來,還要你查才出來,台││ │ │北的報紙根本就沒有見到。. . . 其中有一位林姓人士││ │ │,是媒體的老闆,涉及了選舉賭盤的操作,被檢調約談││ │ │之後,現在不知去向。 │├──┼─────┼────────────────────────┤│ 2 │104.1.9 │邱毅:林崑海先生我知道你現在藏在高雄,我下午已經││ │/「2100掏│跟檢察官檢舉說你騙他出國,我要問你是否認識這二人││ │ 新聞」節│,阿傑跟珠姐,阿傑跟楊秀珍(即珠姐)上禮拜因涉入││ │ 目 │選舉賭盤已經被收押禁見,這二人已經把你供出來了,││ │/邱毅、 │這二人說跟你合作選舉賭盤,所以檢察官要傳你問話,││ │ 李濤、 │但你怕被收押,所以騙檢察官出國,其實是藏在高雄,││ │ 楊文嘉、│我要問你,你介入選舉賭盤,到底有多少金錢,你跟阿││ │ 李勝峰 │傑、楊秀珍合作的關係?你介入的賭盤是賭1 萬賠7 千││ │ │,然後用老鼠會的方式. .. 我算一算3000萬可以影響1││ │ │萬票,. . . 你一手做三立的新聞,做一些偏差的假新││ │ │聞,然後影響很多人當人頭來簽你的賭盤,來影響大選││ │ │結果,. . . 我在這邊說的話完全負責。. . . 我要問││ │ │的是林崑海你到底有沒有介入總統大選的賭盤,第二你││ │ │有沒有接受檢察官問話,. . . 不要藏在高雄,威脅記││ │ │者不要寫,不然就要對付他,你覺得你是黑道勢力大喔││ │ │. . . 你控制三立製造假新聞,然後一手操控賭盤,記││ │ │者把你寫出來,你還打電話給人家說要叫黑道對付他. ││ │ │. . 。 ││ │ ├────────────────────────┤│ │ │李濤:剛剛邱毅委員提出來,如果在高雄有三立的董事││ │ │長林崑海先生涉及到賭盤,而且不是為了所謂輸贏的問││ │ │題,而直接了當的就是一個介入政治上面,那麼是希望││ │ │因為賭盤而造成誰贏誰輸,那麼這個是茲事體大。... ││ │ │可是現在根本不需要認不認清楚,如果可以用賭盤這種││ │ │方式,1 對0.7 ,我賭他1 萬,然後如果馬輸的話你還││ │ │可以拿到7 千,這個不是賭盤耶,這個是最頂級的賄選││ │ │,頂級賄選耶。 ││ │ ├────────────────────────┤│ │ │楊文嘉:我個人所了解,林崑海董事長不要為這次邱委││ │ │員所爆料的,相關的所謂賭盤的問題要做交代外,在五││ │ │都的市長選舉的部分,海董你也要做一個交代. ..我同││ │ │時建議三立電視臺,如果你們有電視臺臺旗的話,你們││ │ │從今天開始下半旗向自己致哀三個月,沒有比這更悲哀││ │ │的事情. . . 到底現在是媒體附設賭盤還是賭盤兼營媒││ │ │體,海董還是張榮華總經理你要出來說清楚。 ││ │ ├────────────────────────┤│ │ │李勝峰:第一、你用你的電視媒體做為工具,這是很嚴││ │ │重的控告了喔。第二、說你牽涉到了簽賭,而且是什麼││ │ │簽賭?是大選的簽賭,而且不但為了簽賭有賺錢沒賺錢││ │ │以外,還要控制選舉。如果今天做一個電視台的董事長││ │ │,社會的公器,被這樣指控的時候,你今天絕對不是這││ │ │樣接受訪問,說一些不痛不癢的,聽不懂的話,你今天││ │ │應該非常堅決的說「邱毅說的都不對,絕對沒有這些事││ │ │,我沒簽賭,我也沒被約談,地檢署也沒找我」,這樣││ │ │就好啦,但是非常堅決的話沒有聽到,只聽到一些恩恩││ │ │啊啊,不知道在說什麼,還說一個什麼保留法律的追訴││ │ │權,不用保留,告下去就對了,邱毅在跟你挑戰,說你││ │ │不敢。 │├──┼─────┼────────────────────────┤│ 3 │104.1.9 │董智森:兩個人,這是他們的第一步,因為這是上個禮││ │/「新聞夜│拜,上個禮拜,因為他們在地方做了,其實當然有一些││ │ 總會」節│樁腳下去活動嘛,被檢方抓到兩個,現在這兩個已經收││ │ 目 │押了,一個姓楊叫珠姐,女的,一個男的叫阿傑,阿傑││ │/董智森 │仔,就說他們已經被抓起來了,那現在被收押了,檢方││ │ │問說你們怎麼做這個事情,他供出來的,他現在供出來││ │ │的對林崑海是不利的,檢方就發傳票,就說你要來說明││ │ │。. . . 他聽說是不能出來,因為檢方給他傳票時,他││ │ │說他出國,檢方說你出國,那等你出國,結果被邱毅爆││ │ │了以後,他說我人在國內,所以我相信邱毅的消息,邱││ │ │毅昨天為什麼會講林崑海出國,他一定也是消息管道說││ │ │,因為他跟檢方請假說他出國嘛,那他今天說我在國內││ │ │,這個涉及偽證喔。 │├──┼─────┼────────────────────────┤│ 4 │104.1.11 │邱毅:檢方啊開始在1 月4 號開始抓選舉賭盤,結果抓││ │/「2100掏│到什麼人呢,結果抓到最高檢所公布三個很大的組頭,││ │ 新聞」節│這三個很大的組頭其中有楊秀珍,其中有阿傑,之後我││ │ 目 │就要來查看看,到底這個楊秀珍跟阿傑跟什麼人有關係││ │/邱毅、 │?結果查出來跟他們有關係的除了這個姓黃的色情業大││ │ 李濤、 │亨以外,主要跟林崑海,三立的董事長林崑海有關係,││ │ 李勝峰 │尤其在楊秀珍這個屏東潮洲的組頭的監聽筆錄裡,她跟││ │ │林崑海的關係很清楚了,我昨天有拿昨天的蘋果日報,││ │ │很詳細報導,所以說呢楊秀珍跟阿傑都把林崑海供出來││ │ │,所以這條案子因為這樣才會爆出來,我要跟大家說喔││ │ │,他這個選舉賭盤不是只有做高雄而已,也不是只有做││ │ │屏東喔,他是整個縱貫線,台北縣、苗栗、新竹、台中││ │ │、嘉義、雲林、台南、高雄、澎湖、屏東,整個台灣的││ │ │縱貫線全部都在做選舉賭盤。. . . 你在12/27 上午10││ │ │點騙檢察官你要去大陸,逃避出庭,結果藏在高雄,你││ │ │敢出來歪屁股嗎?跟年代的記者說你人在高雄,那你為││ │ │什麼不敢講你到底有沒有簽賭,這個就是最嚴重的問題││ │ │啊,我相信天公有眼睛,你今天你林崑海跟這些組頭,││ │ │你們要一起操控選舉賭盤,要來做奧步,要讓選舉翻盤││ │ │。 ││ │ ├────────────────────────┤│ │ │李濤:收押的三個人全部跟賭盤有關係,其中二個人就││ │ │是跟三立董座林崑海先生有一些的關連. . . 如果藉著││ │ │賭盤最後的48小時不是來賭博,是藉著賭盤來進行實質││ │ │上的賄選,這個情況非常嚴重,而且你幾乎很難查。. ││ │ │. .如果就是這個一般的賭盤,那麼就是長期以來全台 ││ │ │灣,世界各地都有這樣子的一個賭盤,可是你很少見到││ │ │說一個媒體的負責人董事長也會加入,用整個賭盤的名││ │ │義來包裝,這個是完完全全匪夷所思啊。 ││ │ ├────────────────────────┤│ │ │李勝峰:現在林崑海是在拖時間,如果拖的了時間,如││ │ │果讓我們中了,不然你是要怎樣,證明你邱毅在亂說嘛││ │ │。 │├──┼─────┼────────────────────────┤│ 5 │104.1.8 │邱毅:. . . 檢調已經約談林崑海,林崑海在檢方約談││ │/「聯合報│後離開高雄...。 ││ │/邱毅 │ │├──┼─────┼────────────────────────┤│ 6 │104.1.10 │邱毅:三立電視台的董事長林崑海,現在一手做假新聞││ │/宣傳車 │、一手操控選舉賭盤。選舉的賭盤大家都知道,選舉的││ │/邱毅 │賭盤參加人有多少,他就可以改變選舉的結果,這就是││ │ │奧步。大家都想民進黨是否有這麼強,原來就是有個奧││ │ │步,原來最後奧步運作的男主角就是三立董事長林崑海││ │ │,就是要用林崑海一手做假新聞,再一手操控選舉賭盤││ │ │來影響總統大選跟立委選舉,你若讓林崑海能成功,用││ │ │選舉奧步成功,這次總統就翻盤,那台灣人民這艘船就││ │ │翻了,就沈了. . . 。所以我要把三立董事長林崑海所││ │ │做的骯髒事說出來,這就叫天網恢恢,林崑海上個禮拜││ │ │有兩個跟他合作操控選舉賭盤的人,一個叫阿傑,一個││ │ │叫楊秀珍,外號叫珠姐,兩個人被檢察官抓到,結果珠││ │ │姐楊秀珍被檢調監聽時,說裡面有林崑海的名字,今天││ │ │報紙也登出來,事實證明,結果楊秀珍也供出,說檢察││ │ │官要傳林崑海,他騙檢察官要去中國,結果他在高雄。│├──┼─────┼────────────────────────┤│ 7 │104.1.6-12│邱毅:昨天高雄「真晨報」以頭條新聞報導一則重大新││ │/「談天論│聞,即三立電視台老闆林崑海與高雄色情大亨黃俊傑,││ │ 地話縱橫│因涉入選舉賭盤,且投注大量賭資,故遭檢調傳訊。兩││ │ 」臉書 │人收到傳票後作賊心虛,均藏匿無蹤不敢應訊,檢調將││ │/邱毅 │有進一步積極動作。我針對「真晨報」報導查證後,發││ │ │現報導內容大致真實,林崑海與黃俊傑均以重金投入選││ │ │舉賭盤,並企圖以此干擾選舉,使馬英九及邱毅敗選,││ │ │好向民進黨表功邀賞。不料因其行徑囂張,致東窗事發││ │ │,林崑海收到傳票後旋即躲到國外,黃俊傑也隨後離開││ │ │高雄躲避、行蹤不明。這大概是目前選戰中針對選舉賭││ │ │盤所查獲的兩個最大咖了。. . . 三立電視台老闆林崑││ │ │海在十年前曾投入重金以無黨藉身份參選高雄市南區立││ │ │委,結果低票落選,之後林崑海積極參與政治,使三立││ │ │成為綠營的中央電視台,更成為抹黑抹紅藍營政治人物││ │ │的打手,而林更成為民進黨人頭黨員大戶,而後積極爭││ │ │取成為不分區立委失敗後,參加謝長廷派系,成為謝系││ │ │喉舌,在民進黨黨內初選發揮關鍵力量。這次林崑海以││ │ │賭盤介入大選,鎖定目標是馬英九及邱毅,尤其是邱毅││ │ │更是林崑海欲除之而後快的指標人物,所以才甘願投注││ │ │重金以老鼠會方式來操作,使賭盤成為變形的現代買票││ │ │賄選手法。. . . 繼昨日聯合報大幅報導後,今天中國││ │ │時報、蘋果日報也跟進,而且這些大報也查證檢調,證││ │ │明上週被收押的楊秀珍(珠姐)、阿傑等人與三立董事││ │ │長林崑海合作介入總統及立委選舉賭盤,而檢察官接獲││ │ │檢舉及監聽查獲線索後,傳訊林崑海到案。林崑海以到││ │ │中國大陸為由避開傳訊,但昨天林崑海終於被邱毅逼出││ │ │來,顯示其仍在高雄藏匿中,也證明林崑海欺騙檢察官││ │ │的作賊心虛心態。三立電視一向以偏頗言論抹黑馬總統││ │ │、國民黨政府以及邱毅等,原來林崑海是一手搞假新聞││ │ │、一手操控選舉賭盤,這與股市的內線交易何異?經此││ │ │一風波,林崑海真面目呈現,邱毅必定窮追到底,林崑││ │ │海和三立這次是逃不掉了。. . . 當選情緊繃膠著時,││ │ │賭盤就有介入的空間。這種以賭盤為名、賄選為實的操││ │ │作手法,只要投入數千萬賭金就可左右戰局,形成出人││ │ │意表、跌破眼鏡的「逆轉勝」。而如果是媒體大亨透過││ │ │媒體釋放假新聞,再操控選舉賭盤,雙管齊下自然可左││ │ │右小區域立委選情。民進黨蔡英文與陳菊曾宣稱要在高││ │ │雄九席立委全拿,得票率超過六成,所憑藉的大概就是││ │ │林崑海等人的奧步操弄。. . . 綠營政客及網軍的水準││ │ │之低實在很難想像。三立董座林崑海欺騙檢察官要到中││ │ │國大陸以躲避傳訊,卻藏匿在高雄。昨天檢方獲悉後震││ │ │驚也震怒,這當然是觸犯刑責。上述內容今日蘋果日報││ │ │的報導內容早已經查證後詳細報導,最可笑的是,陳盈││ │ │助事件發生時,民進黨政客及綠營網軍還夸夸其談不可││ │ │讓選舉賭盤干擾大選,現在林崑海介入選舉賭盤千真萬││ │ │確、鐵證如山,民進黨政客及綠營網軍的標準卻變了。││ │ │這種自打嘴巴、自相矛盾的不要臉模樣,真是台灣民主││ │ │政治中最大的汙漬。. . . 三立電視董事長林崑海介入││ │ │選舉賭盤,遭檢方傳訊,假借要去中國大陸避開庭訊,││ │ │顯示其怕被收押的作賊心虛。自從我揭露林崑海的奧步││ │ │後,已經過了六十多個小時,林崑海卻還龜縮不敢踹共││ │ │,另一方面卻對撰稿的記者威脅恐嚇、揚言要找黑道對││ │ │付他。我覺得林崑海真不像個男人,平日作威作福、囂││ │ │張跋扈,事到臨頭,只敢找黑道去威脅小記者,卻不敢││ │ │面對真相及司法制裁,真是孬種啊。. . . 用選舉賭盤││ │ │進行變相賄選,以影響大選結果是非常卑劣的反民主手││ │ │段,而林崑海利用三立電視一手做假新聞抹黑馬英九、││ │ │國民黨及邱毅,一手操控賭盤牟取經濟及政治利益,更││ │ │是罪惡滔天的犯罪行為。按理現在事實已明顯,NCC 應││ │ │撤掉三立的執照,讓這個綠媒在媒體頻道裡蒸發,或三││ │ │立自知已違反新聞工作的自律倫理,自行了斷。但人似││ │ │乎只要臉皮夠厚拗過去就沒事,而公權力也像是睡著了││ │ │,真令人痛恨!我連任後一定要在這方面推動鐵血改革││ │ │,以還人民公道。. . . 王金平院長在選後大膽提出對││ │ │單一小選區制」的檢討,經過近一年在選區內親身經歷││ │ │的焠鍊,我有更深層的體會。立法委員的職責在於監督││ │ │政府摘奸發伏與審查預算制定法律,但現在的選制立委││ │ │完全「地方化」,立委與議員、里長的功能界線已經模││ │ │糊。最嚴重的是小選區單一席次的選舉,只要有人在特││ │ │定目的下願投下一億元,以每票一千元計,就可順利買││ │ │下10萬票,然後再配合地下賭盤簽賭,使接受賄款者還││ │ │有選後簽注賭金可做後謝,就可大功告成,這也就是我││ │ │在選前揭發地下賭盤有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及情色大亨黃││ │ │俊傑操控,只能破了總統大選賭盤,卻阻擋不了我選區││ │ │賭盤操作的原因。 │├──┼─────┼────────────────────────┤│ 8 │101.2.28 │李豔秋:不不不,這有一個不同的點就是因為林崑海現││ │/「新聞夜│在有案在身,大家記不記得他什麼案,總統大選林崑海││ │ 總會」節│開了一個賭盤去影響選情,他花了三千萬,然後讓這個││ │ 目 │組頭去找,找一些人頭來拉人進來,來為蔡英文來做助││ │/李豔秋 │選,這個案子現在還在偵辦啊,結果這個案子到現在還││ │ │沒偵辦完畢,案外案已經出現了,就是統一獅的總教練││ │ │呂文生,因為他們用的是同一個組頭,所以才發現說呂││ │ │文生竟然在這個案子裡面有,所以這整個的一件事情,││ │ │林崑海現在是一個涉案人,你看看他們這麼多的大咖,││ │ │這樣子的一個捧場的一個狀況,沒有任何一點點社會觀││ │ │瞻嗎?而且跟一個媒體用這樣子的方式,大家一看就知││ │ │道這個媒體跟你們之間的關係,你們跟這個媒體之間怎││ │ │麼樣的互相對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