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 告 盧成鈺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被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訴訟代理人 劉純穎律師
劉彥玲律師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康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公司),主營業所位於臺灣新竹地方院轄區,被告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轄區,此分別有原告所陳報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52頁),本院並無管轄權,案經被告三陽公司提出本院無管轄權抗辯,原告因而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院(本院卷第122 頁)。又本件尚在書狀先行階段,尚未行本案言詞辯論程序,是原告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