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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8號原 告 蔡萬土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大偉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欠壹拾叁萬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日期:20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