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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黃美珍被 告 樊克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催收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案由:償還催收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