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黃美珍被 告 樊克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催收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裁判案由:償還催收報酬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