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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98號聲 請 人 張明珠相 對 人 張進坤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進坤裁定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進坤裁定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該通知已於民國103年9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日後就本事件仍可再行繳費另行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日期: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