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71號聲 請 人 王昌明非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相 對 人 王瓊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昌明為相對人王瓊華之子,相對人王瓊華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監宣字第92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王昌明為其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所有坐落在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 分之1 ),係與其子女王昌洋、王洋美、王昌明、王昌南共有,其上建物為臺北市○○區○○段○○段00
0 ○號建物(建物門牌為臺北市○○區○○街○○號),該建物之全部為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所有。近期因捷運信義線通車,上揭房地價值較以往為高,已有人多次洽商購買。基於政府持續打壓房價,以及政府預計將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稅改依實際交易金額課稅之政策,市場上皆預料房價將走下坡,甚至預計如同日本東京之房價腰折之情況。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其他子女,皆認為現階段出售上揭土地、建物,對受監護宣告人而言能獲得較好之價格,以使受監護宣告人日後安養、醫療照護資源能更充裕。又上揭不動產一樓租約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止共計3 年,租金第一年每月新臺幣(下同)10萬元,次年每月11萬元,第三年每月12萬元;又自104 年1 月開始每月租金為12萬元,外加還款2 萬元,合計14萬元,此每月14萬元於每月15日匯入聲請人表弟黃瑞緯之帳戶,因受監護宣告人之子女大部分時間在國外,怕有狀況時無法及時支出金錢處理。而此每月14萬元之收入,用來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醫療、看護費用約11萬元後,目前仍小有節餘。再上揭不動產僅一樓出租,二、三樓則因老舊失修,無法住人,現為空屋。為此,爰聲請准予變賣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上揭土地、建物,並將出售後房屋價金全部、土地價金依5 分之1 比例,存入受監護宣告人之銀行帳戶,並僅為受監護宣告人安養、醫療照護費用等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支出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之子,王瓊華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監宣字第9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王瓊華之監護人,而受監護宣告人名下有坐落在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 號建物(建物門牌為臺北市○○區○○街○○號)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92號民事裁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92號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復以:現在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所有之上開土地及建物,能獲得較好之價格,使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日後安養、醫療照護資源能更充裕,為此聲請裁定許可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之上開土地、建物云云,惟查: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所有之上開土地及建物,其日後價格係依自由市場行情、供需等因素波動,是否必然下跌,尚難確定;且據聲請人聲請意旨,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名下之上揭不動產現已出租,104 年起每月收取租金加計承租人還款費用,高達14萬元,聲請人以此筆收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之生活、醫療及看護等費用後,仍有所餘,自無變賣上揭不動產以籌措受監護宣告人生活、醫療等費用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不符受監護宣告人王瓊華之利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