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9號聲 請 人 新北市八里愛心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郭美雀代 理 人 陳麗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人李郁軒為聲請人之院生,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家訴字第3 號判決選定為李郁軒之監護人,現因李郁軒之母即被繼承人高恬欣(原名高淑惠)已於民國100 年12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上開不動產均為持分,且有房貸之負擔,若予以繼承,李郁軒無力負擔每月之房貸利息、每年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故與相關繼承人協議後,由張瑞昇繼承,並由張瑞昇提供新台幣(下同)20萬元交由聲請人供作李郁軒專款使用,爰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之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可知監護人倘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自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法院亦不得許可其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房屋貸款餘額證明書、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板橋分處101 年房屋稅繳款書、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100 年地價稅繳款書等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內容是受監護宣告人拋棄所有繼承之遺產,由張瑞昇繼承,並由張瑞昇給付20萬元供受監護宣告人使用,然依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高恬欣之遺產價額總計為8,470,794 元,其繼承人有張瑞昇、張嘉穎、張晴嵐及受監護宣告人,每人法定應繼分為4 分之1 ,是縱使張瑞昇可以高恬欣配偶身分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其中2 分之1 之遺產價值(此為張瑞昇最高可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因依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得請求夫妻財產差額之一半,故張瑞昇必須在高恬欣過世時,完全無財產,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始得請求分配高恬欣遺產價值之一半,若其有財產,且財產價值高於高恬欣遺產,則其根本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其財產價值未高於高恬欣遺產,則必須先予扣除後,再請求差額之一半),剩餘由4 位繼承人繼承,則受監護宣告人可繼承之財產應為上開遺產之8 分之1 ,而依上開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其繼承之財產價值為1,058,84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貸款餘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3頁)所載,債務人為張瑞昇,貸款餘額為3,420,730 元,縱使認為張瑞昇主張其與高恬欣均為該房貸之債務人為真,其與高恬欣既為共同債務人,則自應負擔一半之房貸債務,是受監護宣告人應繼承之房貸債務最多僅為8 分之1 即427,

59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計算結果,受監護宣告人可繼承之遺產在扣除房貸債務後,仍價值631,258 元。況且一般而言,國稅局核定之房屋、土地價額常低於市價,且與市○○○段落差,是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之遺產價值應遠高於631,258 元。再者,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之遺產既然包括房屋、土地在內,則聲請人自可將所繼承之房屋、土地出租他人,並以所收之租金繳納房貸、房屋稅及地價稅;若該房屋正由張瑞昇居住使用,亦可依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部分要求張瑞昇給付相當之租金,是聲請人以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之遺產有房貸、地價稅及房屋稅須繳納,而僅要求張瑞昇給付20萬元即同意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之遺產均由張瑞昇繼承,顯然不利受監護宣告人,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睿亭附表(被繼承人高恬欣之遺產):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門牌│面積(平│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 │號碼、建號 │方公尺)│ │(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四小│14,320 │10/300 │1,909,333 ││ │段432地號土地 │ │ │元 │├──┼───────────┼────┼─────┼─────┤│ 2 │新北市○○區○○○段第│2,214 │682/100000│830,471元 ││ │二崁小段33之3號土地 │ │ │ │├──┼───────────┼────┼─────┼─────┤│ 3 │新北市○○區○○○段車│1,441 │1/30 │768,533元 ││ │坪寮小段166之12號土地 │ │ │ │├──┼───────────┼────┼─────┼─────┤│ 4 │新北市○○區○○○段車│54 │1/30 │28,800元 ││ │坪寮小段166之115號土地│ │ │ │├──┼───────────┼────┼─────┼─────┤│ 5 │新北市○○區○○○段車│189 │1/30 │100,800元 ││ │坪寮小段166之137號土地│ │ │ │├──┼───────────┼────┼─────┼─────┤│ 6 │新北市○○區○○○段車│3,104 │1/30 │1,655,466 ││ │坪寮小段166之162號土地│ │ │元 │├──┼───────────┼────┼─────┼─────┤│ 7 │新北市○○區○○○段車│5,432 │758/30000 │2,195,976 ││ │坪寮小段166之189號土地│ │ │元 │├──┼───────────┼────┼─────┼─────┤│ 8 │新北市○○區○○○段車│187 │1/30 │99,733元 ││ │坪寮小段166之191號土地│ │ │ │├──┼───────────┼────┼─────┼─────┤│ 9 │新北市○○區○○○段車│133 │1/30 │70,933元 ││ │坪寮小段166之455號土地│ │ │ │├──┼───────────┼────┼─────┼─────┤│ 10 │新北市○○區○○○段車│81 │1/30 │43,200元 ││ │坪寮小段166之456號土地│ │ │ │├──┼───────────┼────┼─────┼─────┤│ 11 │新北市○○區○○○段車│113 │1/30 │60,266元 ││ │坪寮小段166之458號土地│ │ │ │├──┼───────────┼────┼─────┼─────┤│ 12 │新北市○○區○○○段車│853 │1/30 │454,933元 ││ │坪寮小段166之459號土地│ │ │ │├──┼───────────┼────┼─────┼─────┤│ 13 │新北市○○區○○街201 │ │1/2 │252,350元 ││ │巷14號4樓房屋 │ │ │ │└──┴───────────┴────┴─────┴─────┘

裁判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