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育岑即林育岑停車管理場 蘇偉儒被上訴人 唐添丁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複代理人 丁怡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劉瓊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