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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育岑即林育岑停車管理場

蘇偉儒被上訴人 唐添丁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複代理人 丁怡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劉瓊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