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F. Shay聲 請 人 IPR Licensing, Inc.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F. Shay共同代理人 黃蓮瑛律師複代理人 廖維達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億壹仟貳佰零肆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美金23,599,592.72 元按聲請當日即民國103 年9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172元折算,核定為新臺幣712,046,9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