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500號聲 請 人 郭明德代 理 人 黃銘照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慶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廖年盛律師(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何慶熙(男,原名何慶照,年籍住所不詳)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何慶熙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何慶熙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何慶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慶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慶熙(男,原名何慶照,年籍住所不詳)為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因越界建築爭議占有上開土地之部分,聲請人為取得上開占用土地之相當應有部分所有權,期使系爭房屋合法而無違建,已陸續收購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並另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取得完全合法之土地持分。惟因被繼承人何慶熙已歿,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該土地無法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廖年盛律師為被繼承人何慶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函文、廖年盛律師之律師證書、身分證影本、聲明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何慶熙之身分年籍不詳,經查詢戶政機關均無登載資料,而查詢所得相關地政資料皆係民國前,依常理推斷被繼承人應已死亡,且無法定各順位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地籍登記資料等在卷可憑,堪推定為真實。又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何慶熙係土地共有人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是聲請人既與被繼承人為共有人,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被繼承人何慶熙之繼承人有無不明,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極為繁瑣且涉及法律專業,如由不諳法令之人出任遺產管理人,恐難適任,聲請人建請選任廖年盛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廖年盛律師亦具狀表示願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故其應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因認選任廖年盛律師為被繼承人何慶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