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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他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4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俊宇被 告即反訴原告 宏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建厚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陳俊宇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玖拾柒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陳俊宇提起給付資遺費等訴訟(101 年度勞訴字第52號),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以101 年度湖救字第6 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原告撤回。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柒仟伍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聲請退回第一審2/3 之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叁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日期: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