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王杏元上列聲請人呈報綻綻荷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僅附具聲請人一人之股東名冊,惟查相對人非一人公司,股東顯非僅有一人,有聲請人所附相對人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於103年3月6日、同年5月30日以士院俊民司103 年度司司字第4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 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上開民事庭函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