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吳慧卿
吳慧玉吳惠琴吳欣偉吳欣妮上五人共同代 理 人 張立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木科死亡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親屬系統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