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93號聲 請 人 郭素珍相 對 人 郭世雄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告終止收養事件,養子女即相對人郭世雄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 巷○○弄○○號5 樓,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足見本件養子女之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