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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65號聲 請 人 陳澄癸相 對 人 海明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鄒榮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668 元(計算式:17,335×1/2 =8,668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