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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05號聲 請 人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聲 請 人 立陽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間代位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人立」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廖人立」;關於立陽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文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胡文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裁判日期: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