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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40號聲 請 人 練松平聲 請 人 練莊担前列練松平、練莊担共同相 對 人 鄭育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蘇粕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出資額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經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10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計算書:103年度司聲字第540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50,995元 │聲請人預納。 │├───┴─────────┼────────────┼────────┤│ 總 計 │ 50,995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