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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0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代 理 人 姜玗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美香間代位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郭美香於96年6 月1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業係於聲請人代位聲請行使權利( 103 年10月30日) 前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其自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上開相對人為對造之當事人;其請求代位行使權利,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而此一要件之欠缺,亦無從命補正,聲請人之聲請既非合法,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日期: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