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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財管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財管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江旻修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可供證明或釋明失蹤人陳宗曉之出生年月日等年籍之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