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財管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江旻修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可供證明或釋明失蹤人陳宗曉之出生年月日等年籍之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財管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江旻修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可供證明或釋明失蹤人陳宗曉之出生年月日等年籍之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