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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邱政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7日經法院選派就任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5年2月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同年6月4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6年4月30日、同年5月5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7年2月2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3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之後依序應分別再由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為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自108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自同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又109

年5月5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0月31日止、110年3月4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4月30日止、110年5月17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6月30日止、110年7月12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111年1月28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6月30日止。惟因股東方麥弗以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好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對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審理並判決永好公司敗訴,永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號審理,並於111年4月26日判決在案,惟永好公司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是在該案決確定前,前揭清償借款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