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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0號聲 請 人 黃瓊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冠志等即(新仕界舒壓館)U2生活館養生館負責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0號請求恢復工作權事件,聲請進行合議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勞動契約涉訟者,除依法行簡易程序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者外,為重大案件。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3 點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次按本要點第3 點第1 項第1 款至第9 款所規定之事件,於分案前,應先經分案之庭長或審判長審核,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報請院長核定後,分案依合議方式審理。認為不必要者,則依輪分方式,交由法官獨任審判。同要點第1 點第

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法官兼庭長林政佑為伊另案之審判長,經伊聲請迴避在案,仍蓄意裁示本件無須進行合議審判,聲請人請求就本件即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0號請求恢復工作權事件為合議審判,並稱本件分案違反規定,應重新分案行由合議審判等語。

三、經查,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0號恢復工作權事件雖屬因勞動契約涉訟之民事事件,惟於分案前,業經本院分案庭長林政佑審核本件無須行合議審判(見本院卷第6 頁),即認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至於聲請人另案聲請法官迴避,與該分案事項無涉,揆諸首揭要點規定,本件依輪分方式,交由法官獨任審判,於法並無不合。是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0號恢復工作權事件重新分案為合議審判,並無理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案由:恢復工作權
裁判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