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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 告 黃瓊良被 告 郭冠志即新仕界舒壓館(U2生活館)負責人

李達雄即新仕界舒壓館(U2生活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工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案由:恢復工作權
裁判日期: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