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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家陸許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明郎相 對 人 胡群英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2013)東三法民一初字第2107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13)東三法民一初字第2107號民事判決兩造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2013)東三法民一初字第2107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廣東省東莞市東部公證處(2014)粵莞東部第7404、7405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103 )核字第37881 、37882 號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及婚後財產分配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判決內容略以:「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於2005年4 月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因被告無生育能力,導致家庭生活不和諧,雙方自2010年開始分居至今,原告訴請離婚,被告也同意離婚,雙方關於離婚的意見一致。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應予判離。... 第關於房產分割... 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原告即女方應適當多分財產,應分得70%,另應補回30%房款即375000元給被告。第關於被告工資收入分割。... 現原告無法舉證,應負相應不利後果。原告該項訴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關於銀行貸款債務分擔... 原告的陳述不合常理,所交證據證明力低下,本院不予採信。因此,本院確認該項債務屬原告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負責償還」為由,准予判決離婚及兩造婚後財產、債務之分配,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其婚後財產、債務之分配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