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0號聲 請 人 尹敏相 對 人 劉昀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2年4 月16日(2012)黃浦民一(民)初字第337 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2年4 月16日(2012)黃浦民一(民)初字第337 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2年4 月16日(2012)黃浦民一(民)初字第337 號民事判決、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6 月27日(2012)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書、上海市寶山公證處(2014)滬寶證台字第12、13、34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 )核字第28716 、28717 、47569 號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又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而其判決內容略以:「本院認為原、被告雖係自主婚姻,但因原告犯罪服刑,導致夫妻關係破裂。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准許。」為由,准予判決離婚,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及同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