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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俞浩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3 年5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