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0號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業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