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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抗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42號抗 告 人 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官所為

103 年度司票字第3661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不合法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如能力、代理權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 條規定參照。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狀記載因本件涉及抗告人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董事薩穆爾之損害賠償請求事件,故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由抗告人之監察人黃秋輝擔任本件抗告之代表人,又抗告人之董事薩穆爾業於103 年

3 月18日致函抗告人表示辭去抗告人之董事與董事長之職云云,惟查,本件本票裁定抗告事件係屬非訟事件,且依現存卷證亦未見與抗告人之董事薩穆爾有何關聯,顯非公司法第213 條所規定之「公司與董事間『訴訟』」,自難以抗告人之監察人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是本件抗告未經合法代理,抗告之合法要件已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