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12號上 訴 人 晶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戴志和人 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宜民間返還專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之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