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8號聲 請 人 林育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揭期限內補繳。
(二)聲請人既以財團法人軒轅教第十屆董事會董事長之「個人名義」提起本件聲請,而非以「財團法人軒轅教」之名義提出本件聲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第30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居所。若聲請人係以「財團法人軒轅教」之名義提起本件聲請,請更正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軒轅教、法定代理人林育培」。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