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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消債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債 務 人 范瑅臻即范寧欣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附件: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

1 年7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配偶、子女、養母101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 提出康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95年迄102 年之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損益表。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7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目前住所地為何處,101 年及102 年分別住於何

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三個月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 提出債務人養母繼承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人101 、102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如何分擔養母扶養費。

6. 提出債務人之母親、配偶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 說明債務人、養母、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

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 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如銀行出具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