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4號聲 請 人 黃進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美慧間清償債務事件(103 年度訴字第7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
762 號事件於103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並未釋明聲請錄音光碟之主張或所欲維護法律上利益為何,亦未記載其所爭執之筆錄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之處或其他正當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越法庭錄音之目的。且本件聲請亦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顯不符修正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是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