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相 對 人 張定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信託關係新受託人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信託關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外,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信託法第8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說明,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死亡時,信託關係仍不消滅,僅該受託人之任務終了。而在有新受託人接任處理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依法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是執行法院依法對信託財產之執行,自得以原受託人之繼承人為相對人,續行執行程序( 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 號意旨) 。
又按信託法第45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為必要之處分,是若非為必要之處分,無選任新受託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14日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讓與人,下稱合作金庫商銀)簽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就其對委託人即債務人陳妍臻(原名陳淑遂)、張智維等人之債權繫屬之本金暨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債權受讓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於96年3 月14日公告在民眾日報,是聲請人即合法受讓合作金庫商銀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對債務人等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又委託人陳妍臻於89年7 月28日向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銀借款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全部抵押物於91年5 月21日信託登記予原受託人。
後由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惟原受託人於執行程序中(即100 年9 月8 日)死亡,依信託法第8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2 項、第36條第3 項規定,為使信託事務得以賡續辦理,便利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又相對人為原受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45條第3 項,選任相對人應為最佳人選,為此,爰依信託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准予選任相對人為信託財產之新受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5年12月14日與合作金庫商銀簽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就其對委託人即債務人陳妍臻(原名陳淑遂)、張智維等人之債權繫屬之本金暨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債權受讓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6年3月14日公告在民眾日報。又委託人陳妍臻於89年7月28日向合作金庫商銀借款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全部抵押物於91年5 月21日信託登記予原受託人張定身。後由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惟原受託人張定身於執行程序中(即100 年9 月8 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眾日報96年3 月14日之報紙、債權讓與證明書、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張定身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憑,堪信為真實。然聲請人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係為利於強制執行進行,揆諸前揭說明,執行法院得以原受託人之繼承人為相對人續行執行程序,而無選任新受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為信託關係之新受託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附表:
┌─┬───────────────┬─┬────┬──┬───┐│序│ 土地坐落 │地│面積平方│ │ ││號├───┬───┬───┬───┤目│公尺 │權利│所有權││ │縣市 ○鄉鎮市○段 │地號 │ │ │範圍│人 ││ │ │區 │ │ │ │ │ │ ││ │ │ │ │ │ │ │ │ │├─┼───┼───┼───┼───┼─┼────┼──┼───┤│1 │○○縣│○○鄉│○○○│000-0 │林│19,062 │全部│張定身││ │ │ │ │ │ │ │ │ │├─┼───┼───┼───┼───┼─┼────┼──┼───┤│2 │○○縣│○○鄉│○○○│000-00│林│4,032 │全部│張定身││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