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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張凱珊上列原告與被告辰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京肉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棕躍間撤銷公司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淳涵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裁判案由:撤銷公司變更等
裁判日期:20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