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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被 告 智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黃芙蓉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4-02-18